施工图设计审查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为加强工程项目设计质量监督和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建设工程设计质量而实施的行政管理。
一、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二)《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设[2000]41号)
(三)《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吉建设字[2000]第29号)
二、实施时间
自2000年11月1日起,对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审查。
三、管理部门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行政主管部门。勘察设计管理处负责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考核管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工作。
四、审查范围
本市范围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审查程序
(一)建设单位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
(二)建设单位同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供审查:
1、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2、工程勘察合同及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3、工程设计合同及工程施工图;
4、结构专业计算书及计算用软件名称;
5、改、扩建工程的鉴定报告;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建筑物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是否存在严重浪费、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涉及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个人执业的内容;
涉及勘察设计市场行为的内容。
(四)核发审查意见: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收到审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特级和一级项目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其中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
审查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施工图审查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通报审查结果,并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提出书面意见后,由审查机构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由原设计单位修改,重新送审。
六、审批地点
长春市政务中心基本建设服务大厅(普阳街85号)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轶尧 联系电话:88779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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