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备案
实行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备案,是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规范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
一、实行施工监理合同备案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8届全国人民常委会20次会议通过)
(二)、《关于实施建设监理合同备案制度的通知》(吉建质字[1999]23号)
二、实行施工监理合同备案的时间
本市建设工程监理试行合同备案自1998年6月1日起试行。
三、实行施工监理合同备案范围
凡在本市建设的工程项目监理的合同均须备案。
四、施工监理合同备案的管理部门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建委建筑工程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的合同备案管理。
五、施工监理合同备案的一般工作程序
1、 监理单位应在监理合同签定后10日内送原件7份到本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2、 填写(监理合同备案登记表),通过招标确定监理单位的须携带有关招标投标文件。
六、监理合同备案审查内容
1、 工程类别和等级与监理单位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是否一致;
2、 使用标准合同;
3、 监理收费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4、 监理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要求,专业配置是否合理。
七、备案时限:
符合条件即办。
八、办公地点:
长春市政务中心基本建设服务大厅(普阳街85号)
九、联系方式
联系人:门晓桐 联系电话:88779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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