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登记
政府对城市建设档案实行管理,是为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优质服务。
一、实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现行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
(2)《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0号令)
二、本市实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时间
1997年12月1日
三、本市实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范围
凡在本市的各类城市建设工程的档案均为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
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本市实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部门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实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主管部门,城市建设档案馆具体负责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五、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程序
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报建后,持工程报建会签单办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手续。
1、先领取《交验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登记表》《城建档案文字材料验收明细表》《道路、桥梁、管道、自来水厂、污水厂(站)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明细表》。
2、上报《交验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六、办事地点:
长春市政务中心基本建设服务大厅(普阳街85号)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梁中斌 联系电话:88779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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